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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固定期限合同=铁饭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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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鼓励引导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长期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成为《劳动合同法》最抢眼的亮点之一。不少人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存在不少误区,认为是“铁饭碗” “终身制”。因此,劳动者千方百计想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则设法逃避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义务。
   
    【案例故事】事例一:老孙在一家企业已经连续工作11年,今年12月底,企业将和员工续签合同,老孙不知道自己能不能向企业申请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

    事例二:张先生是一家公司的老板,最近他有些发愁。原来公司里有一部分员工工作快满10年了,他们的劳动合同将于今年年底到期。张先生听人说,按照《劳动 合同法》,公司不得不与这些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方面,张老板舍不得这些老员工,另一方面,又担心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就得对这些员工终 身负责,无法解除不合格员工的合同。

    【律师解读】 海博律师事务所的文永红律师说 ,老孙的这种情况,符合有关《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可以向企业申请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 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三)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 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同时,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张先生的担心是不必要的,这一担心主要源于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误解。 《劳动合同法》引导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更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为了解决劳动合同期限和实际用工期限不一致的问题,促进劳 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对企业的发展也是有利的。企业和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劳动者可以长期在一个单位或部门工作,从而积累更多的工作经验,不断 提高工作水平,这对于用人单位来说,有利于减少频繁更换岗位人员带来的损失,对于劳动者来说,也有利于实现职业稳定。但一些企业经营管理者却片面地认为,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是“铁合同”,一经签订就不能解除,使企业丧失了用工自主权,还背上了“终身包袱”,于是想方设法逃避签订。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无确定终止时间就表明劳动合同的终止是不确定的,只 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或者出现法定的解除情形,劳动合同还是可以解除的。如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等情形, 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违法成本】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律师提醒】作为劳动者,应密切关注劳动期限,选择适合自己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正确认识和对待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订,认真履行法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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