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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管理学上来看,“谁的意见正确就听谁的”这种观点,最少有这样一些问题需要加以考虑。

  第一,判断意见正确与否的标准是什么?

  一件事情,参与讨论的人越多,则可能出现的意见也就越多,因为每个人都有自己各自不同的背景,有各自不同的知识储备,形成了各自不同的看问题的角度和方法,也有各自不同的价值观。可以说,如果组织没有对成员进行教育,出现不同的意见是必然的。

  在这种情况下,自然而然地出现了一个要求,那就是讨论问题的时候,要有一个组织成员共同认可的标准,依靠这个标准来判断一种意见是否正确,一种意见是否比其他意见更加正确。只有这样,当产生争论的时候,才不会出现大家“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局面,也才能确保有一个结论产生。

  我们常说,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也就是说,判断一种意见是否正确,最有效的标准就是实践。把这种意见运用到实践中,如果能够指导实践甚至引领实践,那么,这种意见无疑是正确的,如果不能够指导实践,那么,这种意见无疑是错误的。可是,错误的意见却已经被运用在实践中了,时机说不定也就过去了。

  于是,悖论出现了:我们只能在事后才知道一种意见是否正确,但是,我们却要在事前判断一种意见是否正确。

  有人也许会说,按照你这种标准,那不管是不是“谁的意见正确就听谁的”方式,都不能判断出一种意见是否正确。

  这话当然不错,但是,采取其他的方式,比如说以职位高低来确定意见的正确与否,以经验的多少来确定意见的正确与否,以赞同人数的众寡来确定意见的正确与否,等等,它们追求的不是意见的绝对正确,而是最求在有限条件下的最优选择,这是一个更加容易达成的目标,也更加具有可操作性,还更加能够抓住机会,符合事情的需要。而职位的高低、经验的多少、赞同人数的众寡是可以很清晰做出准确判断的。

  采取“谁的意见正确就听谁的”方式,首先要面对的问题就是评判正确与否的标准很难统一,因为绝对的正确很难达到。或许他们也可以提出一个统一的标准,那就是以最符合事务的实际和本质为标准。但是,每个人都有自己认为的实际,每个人都有自己认为的事务的本质,而且,因为人与人的不同,这种实际和本质又是不同的。

  所以说,这种标准表面上看起来是一种有效的标准,但在实践中是无法加以有效应用的,根本无法成为标准,是一种假标准。

  第二,谁来形成这种标准?

  在持有“谁的意见正确就听谁的”观点的人看来,这个问题肯本不成其为问题,因为对于他们来说,这个问题非常好回答,答案很简单,也很明确,那就是所有的组织成员。由所有的组织成员共同来形成判断意见正确与否的标准,一个都不能少。

  但是这个问题的背后,紧接着的其实是如何形成标准的问题,这是一个比“谁来形成标准”更加重要和更加强调操作性的问题。

  由于形成标准的主体是组织的所有成员,而每个成员都有自己的判断依据,都可以提出自己认为合适的标准,都可以并且需要就标准进行讨论。可是,提出是不够的,讨论也是不够的,提出和讨论之后,需要有一个明确结论:得出一个组织成员共同认可的标准。

  这时候到底采取什么方式来获得结论呢?职位的高低、经验的多少不可能被采取,因为每个人都是一个独立的人,都有独立的判断,不会因为职位和经验而有所区别,它们不符合“谁的意见正确就听谁的”精神。

  那么,以赞同人数的众寡来决定是不是可行呢?

  从表现上,这是一种可行的方式,因为毕竟,得到大多数支持的,很可能最接近正确的意见。但是,这种根据“人数众寡”的方式同样不是“意见正确与否”,而且,是不是支持人数多的就更加正确还是一个需要讨论的问题。不论如何,只要它采取了“人数众寡”的判断,那就不是“意见正确与否”的判断了。

  第三,谁来判定一种意见是否符合标准?

  即使形成了一种统一的标准,也还会有问题。那就是,究竟谁来做出判定,说一种意见更加符合标准,一种意见比另一种意见更加符合标准,从而它更加是正确的意见。因为即使是同样的标准,每个人也都对标准会有自己的认识,于是,共同认可的标准只是文字上相同,而文字在每个成员心目中的感觉是不同的。

  就像我们说采取适当的方式,对于不同的人,所谓的“适当的方式”是不同的。有钱的人觉得花10万元买辆车送人是适当的,可是对于没钱的人来说,他认为的适当方式可能就是买价值100块钱的东西送人。范蠡就曾经因为大儿子的所谓“适当行为”,从而失去了自己的二儿子。

  范蠡助越王勾践消灭吴国之后,积极隐退,自称陶朱公,做起了生意,成为大富翁。

  某一年,范蠡的二儿子在楚国杀了人,被囚禁在楚国,并且判定要斩首示众。范蠡知道消息之后,决定派自己的小儿子去营救。但是,大儿子知道后,主动要求要去营救。见范蠡不同意,拔刀便要自杀。

  范蠡老婆就劝范蠡说:“还是让老大去吧,要不然,老二还没有救回来,老大先就死了。”范蠡没有办法,只好让大儿子去营救。

  大儿子带着满满一车的黄金出发了,可是,看着大儿子的背影,范蠡却并不高兴,而是忧心忡忡地说,大儿子肯定救不回二儿子。

  果然,当大儿子回来的时候,只带回来二儿子的尸体,还有就是原封不动满满一车的黄金。

  原来,大儿子是范蠡贫穷时候所生的,吃过很多苦,对钱财看得很重,而小儿子是有钱的时候所生的,生下来就车马轻裘,视钱财如粪土。在这样一个需要用钱的时候,派小儿子去,自然花起钱来也无所顾忌,能够打通关系,救回二哥。但是,大儿子却不一样,他对钱财看得很重,用起钱来难免瞻前顾后,思虑再三,时机一过,二弟已经人头落地了。

  两兄弟采用的都是“适当的方式”,不过都是自己认为的“适当的方式”,但结果却有天壤之别。

  这些问题之所以产生,是因为这种“谁的意见正确就听谁的”观点,追求“绝对正确”,无视职位的权威,破坏了组织原则,使得业务流程无法顺畅进行,责权体系紊乱不堪,行动找不到最终的拍板人,也救没有最终的责任人,变成人人都享受主人翁的权力,人人都不承担主人翁的责任。

  本来是想避免组织僵化,可不想却陷入了另一个困境:职位的权威丧失殆尽,因为并不是职位高的人拥有拍板权;决策的形成非常困难,因为每个人都有自己认为正确的决策;执行起来不能到位,因为每个人都有自己的看法,难以按照决策采取统一行动。

  这种困境,使得时机轻易地从眼前溜走,而弥补的措施,又因为权威丧失和执行不到位而不能发挥出有效的作用。

  在组织中,职位的设置并不是毫无目的的,而是根据业务流程和组织结构的需要加以设置的,每一个职位,都是完成业务的一个关节点,都承担着业务流程中的一个步骤,都承担着责权体系中的一定责任。随着职位的升高,职位的权力和责任也相应加重,对任职人员的要求也越来越高。这种不同职位对不同人的要求,正是在事前做出的保证他们的决策更加正确的措施。

  组织将管理职能分成三六九等,而不是将人分成三六九等,每一个职位,都对下属的职位有一定的拍板权。我们确实不应该强调职位上的人的权威,但是,我们应该强调职位的权威,如果职位上的人不能够得到组织成员的认同,无法充分运用职位的权威,我们可以撤换人,但是,职位的权威始终都存在,不因位于其上的人的变化而变化,而且,这种职位权威,也是位于其上的人发挥作用、树立自身权威的基础。

  难怪有人说,这种“谁的意见正确就听谁的”观点是管理上可以听到的最浪漫和最无知的观点。

  我们当然要追求正确的决策,但这种决策应该是以不错失时机为前提的。我们当然要提倡头脑风暴,但是,这种讨论还是应该有最终的拍板人,由最终拍板人来决定是否吸纳讨论中的观点,采取何种措施。我们当然要主张发挥每个组织成员的主观能动性,但是,这种发挥不是随心所欲,而是以统一的组织价值观为归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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