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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医疗期跨过合同终止期限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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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单位不得解除合同;但如果在医疗期内合同自然终止呢?医疗期期间,发放员工病假工资也是法律规定的,但如果合同终止,超出合同的医疗期是否要发病假工资呢?本期案例将给予解答。
  
  【案情回放】
  
  2002年,吴小姐大学毕业进入某外贸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合同到期前1个月,因胃部不适吴小姐去医院检查,发现患有一定程度的胃溃疡。医院让吴小姐请病假进行阶段性治疗,并出具了为期1个月的病假单。
  
  1个月后,吴小姐到医院进行复查,根据病情,医生建议她继续休息1个月,待病愈后再上班,并又开了1个月的病假单。
  
  病假期满,吴小姐重新回到公司上班,但迎接她的却是一纸终止劳动合同的通知书。通知书上的内容让吴小姐目瞪口呆:其与公司的劳动合同按期已于半个月前终止,公司决定不再与她续签合同,因此其与公司的劳动关系已于1个月前终止。HR经理要求吴小姐马上办理终止合同手续,公司会支付她结算到终止日的工资。吴小姐认为不再续签合同可以接受,但公司应当支付合同到期后又1个月的病假工资。公司认为合同终止后不必支付工资。双方无法协商一致,吴小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
  
  【争议焦点】
  
  吴小姐认为:根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自己可以享受一定的医疗期,在法定医疗期间,公司应当发放病假工资。公司认为:公司不再与吴小姐续签劳动合同,吴小姐的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终止,合同终止后与公司已无劳动关系,吴小姐在合同终止后要求公司支付病假工资缺乏理由。
  
  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吴小姐的医疗期跨过了劳动合同的终止期限,吴小姐是否还能享受劳动合同终止后的停工医疗期待遇。
  
  【最终裁决】
  
  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
  
  “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同时不属于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劳动合同期限顺延至以下情形消失:(一)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二)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遇到劳动者患病或者负伤正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则原劳动合同期限顺延至医疗情形消失。
  
  吴小姐在合同期限届满前进入医疗期,在合同期限届满后仍在医疗期内,即医疗期跨过了劳动合同终止期限。按规定,吴小姐的劳动合同应当顺延至医疗期结束。
  
  因此,吴小姐所在公司可以在吴小姐病假结束时终止劳动合同,但公司同时也应当支付其病假期间的工资。
  
  【特别提醒】
  
  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合同
  
  《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根据该条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期满前未再续签的,则劳动合同期满即行终止,当事人之间不再具有劳动关系。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关于本市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标准的规定》规定:“医疗期是指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而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劳动合同的期限;医疗期按劳动者在本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设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第1年,医疗期为3个月;以后每满1年,医疗期增加1个月,但不超过24个月。”
  
  以上规定明确劳动者的医疗期性质和医疗期限,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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