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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费征缴”和“社会保险基金”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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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保险费征缴”和“社会保险基金”解读

    ——《社会保险法》解读七

    《社会保险法》第七章第57条至第63条对社会保险登记制度、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制度、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构及其职责、社会保险费的强制征缴措施等作了规定。第八章第64条至第71条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构成、管理使用原则、统筹层次、基金预算办法,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基金进行补贴的职责,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设立、使用、管理等作了规定。

    第七章社会保险征缴

    第五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等级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胞要那个人单位的成立、终止情况,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个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情况。

    【解读】本条是关于用人单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及其变更、注销的规定。

    一、用人单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义务

    社会保险的管理机关和执行机构只有通过社会保险登记才能确切、真实地掌握应当参加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的数量、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银行账号等基本情况。进行社会保险登记,了解、掌握缴费情况,也是政府对社会保险资金源头的管理和控制。总之,社会保险登记是社会保险制度“收、管、支”三个环节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参加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进行管理的主要手段,是正常开展社会保险工作的重要基础。从事生产经营的用人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非生产经营的用人单位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均须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用人单位办理登记时应当携带本单位的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

    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是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机构

    1、社会保险登记实行属地管理。参加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应当在注册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具有异地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一般应当作为独立的参加社会保险单位,向其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单独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跨地区的用人单位,其社会保险登记地由相关地区协商确定。相关地区的意见不一致时,由上一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社会保险登记地。

    2、社会保险登记的程序。用人单位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应当如实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并提供其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留存该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登记证书的复印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用人单位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之日起15日内予以审核。符合规定的,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不符合规定的,尽快告知用人单位依法提供相关材料。审核的内容为:一是填写的社会保险登记表是否真实、完整、准确;二是出示的有关证件和资料是否真实、完整、准确;三十社会保险登记事项是否真实、完整、准确;四是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程序是否合法、准确。社会保险登记证件的样式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不得伪造和变造。

    3、社会保险登记事项。根据《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社会保险登记包括以下事项:(1)单位名称;(2)住所或者地址;(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4)单位类型;(5)组织机构统一代码;(6)主管部门;(7)隶属关系;(8)开户银行账号;(9)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社会保险登记的变更和注销

    1、用人单位出现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变更的情况,应当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手续。

    2、变更社会保险登记手续应当在变更情形出现之日起30日内办理。用人单位变更社会保险登记应当持下列证件和资料:一是变更社会保险登记申请书;二是工伤变更登记表和工伤执照或者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证明;三是社会保险登记证;四是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资料。

    3、用人单位终止,应当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注销手续。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被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解散,用人单位与其他单位合并、分立,用人单位歇业、自行停业一年以上、因行政处分或者因法院裁决而终止经营等。

    4、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应当在用人单位终止之日起30日内办理。

    四、有关部门和单位在社会保险登记工作中的配合义务

    为了避免用人单位不依法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登记,不及时对变更的情况进行登记或不及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等情况,用人单位登记管理部门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之间必须密切配合、信息共享,为此,《社会保险法》规定,一是从对用人单位管理的角度来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和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用人单位的成立、终止情况。二是从对参保人员管理的角度来看,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个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情况。

    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体质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解读】本条是关于职工等各类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规定。

    一、用人单位应当为其职工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一是在用人单位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本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的同时,为其职工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二是已经办理了社会保险登记的用人单位,在其招收录用新的职工后,应当自其招录之日起30日内为新招录的职工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二、用人单位没有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用人单位由于各种原因,不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情况时有发生。比如,有的用人单位不了解、不熟悉社会保险法律法规,不知道要申办社保登记;有的用人单位为了规避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不去申办社会保险登记等。按照本法规定,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核定。

    三、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劳动者应当自己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根据本法第十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遵循自愿原则,愿意参加的,由本人直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四、社会保障号码

    社会保障号码是公民参加社会保险、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标志性特征。本法明确规定,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这样规定的主要是考虑以下几个原因:一是公民身份号码早已有之,属于现有资源,来说,公民都比较熟悉自己的身份号码,使用方便、成本低、效果好;二是适用公民身份号码作为个人社会保障号码,对公民身份号码不会造成损害,只是属于公民身份号码的一码两用,增加了一种功能,不存在对公民身份号码产生不利影响的问题;三十如果重新选用一套新号码作为个人社会保障号码,属于重复建设,工程量浩大,从成本和效益上讲,都将造成巨大浪费,且不便于个人记忆和使用,容易出现不必要的混乱和麻烦。

    第五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加强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工作。

    社会保险费实行统一征收,实施步骤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解读】本条是关于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和具体办法的规定。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加强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工作

    在不同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保险费往往由不同的机构征收,但是,无论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社会保险费还是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都属于政府管辖之下,社会保险费的征收不仅关系到社会保险制度的有效运行,也关系到政府是否能够很好地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各种有效措施来保证社会保险费的征收。这样规定,旨在加强政府的相关责任,保障社会保险费的按时足额征收,从而为确保社会保险待遇发放提供强有力的资金支持。

    二、国际上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的情况

    受制度类型、管理方式、历史传统等的影响,世界各国社会保险基金的征缴方式有所不同。一种是由税务部门征收,国际上大约由25个国家,如美国、英国、加拿大、瑞典等国;另一种是由专门的征收机构征收,国际上大约有126个国家和地区。由专门的征收机构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又可进一步细分为两种情况:一是由行政机关下属的事业部门征收;二是由非政府的公法人自治机构征收。

    三、社会保险费实行统一征收,实施步骤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1、社会保险费实行统一征收。本法明确社会保险费统一征收是指5项社会保险费均应当进行统一征收,而不是分险种单独征收。

    2、实施步骤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因一时难以确定究竟是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征收还是由税务机关统一征收社会保险费,只能留待将来条件成熟时再确定由谁征收以及具体如何征收社会保险费,才是比较妥当的安排。同时,为了保证社会保险费征收工作的平稳有序开展,避免发生不必要的工作动荡,及时将来确定了由某个机构负责统一征收社会保险费,也必须有一个从两个机构征收向一个机构征收过渡的时间安排,即应当有一个较为妥当的实施步骤。为此,本法规定社会保险费实行统一征收的实施步骤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六十条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直接项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

    【解读】本条是关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规定。

    一、用人单位子女改性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1、自行申报。用人单位在申请办理好社会保险登记之后,应当在每月5日前自行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包括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代扣代缴明细表、用人单位工资总额和职工人数以及每位职工的缴费基数、以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资料。申报方式有直接派员办理、邮寄办理和电子办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据此核定用人单位的缴费基数、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结果分为两种:一种是核准;一种是要求用人单位进行修改后重新报送。

    2、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完成社会保险费申报工作后,应当在被核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数额后3日内缴纳社会保险费,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为了保证职工个人对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知情权,本法明确要修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即职工个人有权知悉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费率,每月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数额等情况。用人单位缴费方式为:一是用人单位通知其开户银行划款缴纳;而是用人单位到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以支票或者现金方式缴纳;三十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到用人单位收取社会保险费。

    3、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用人单位不得缓缴、减免社会保险费。第一,社会保险实行缴纳社会保险费与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相对应的原则。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个人应尽的法律义务,更是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先决条件。第二,我国当期收缴的社会保险费大部分用于支付当期的社会保险待遇。如果随意延期缴费或者减免社会保险费,势必会减少社会保险费收入,将直接影响社会保险待遇的按时足额发放。因此,没有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用人单位延期缴费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减免社会保险费的做法都是违法的,应当依法承当相应责任。

    4、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是指按照规定征收社会保险费的机构。在目前的实务操作中,有的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社会保险费,有的是由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

    二、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体质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不需要通过用人单位,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有关的社会保险费。

    第六十一条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应当依法按时足额征收社会保险费,并将缴费情况定期告知用人单位和个人。

    【解读】本条是关于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征收社会保险费义务的规定。

    一、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应当依法按时足额征收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费的征收不仅涉及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而且设计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只有双方共同努力、协调配合,才能做好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工作。本法第一次提出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同样有义务依法按时足额征收社会保险费。这就从法律上规定了不仅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有履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而且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也有履行按时足额征收社会保险费的义务,从而从管理与被管理两个方面对征收社会保险费作了明确规定。这样规定,也是为了避免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在征收工作中不作为,保证社会保险费按时足额征收。

    二、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应当将缴费情况定期告知用人单位和个人

    本法明确规定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应当定期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告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本人,与前面用人单位美誉额将缴费情况告知其职工结合在一起,共同构筑起社会保险信息沟通系统。

    第六十二条用人单位为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按照该单位上月缴费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当缴纳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解读】本条是关于用人单位未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是应如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规定。

    一、不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对于少数不按照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用人单位,不能因为没有申报,就免除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包括少报缴费基数、职工人数也属于不按规定申报。遇到不按照法律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直接确定该用人单位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数额。如果用人单位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能按期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不在此列,但也必须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并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

    申报。用人单位在申请办理好社会保险登记之后,应当在每月5日前自行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当缴

    二、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处理办法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该如何确定未按照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用人单位究竟应当缴纳多少社会保险费呢?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时必须以上月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作为计算本月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依据。具体核定时,是在上月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基础上,再加上上月数额的10%。以上月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110%作为当月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基本能够涵盖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变化的情况,而且通过适度的高估来高阶用人大卫,促使用人单位明白无故不申报市级对其不利,从而促进用人单位依法按时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

    对于没有上月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根据用人单位的经营状况、职工人数、工资水平、纳税记录等情况确定该用人单位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数额。当然,采用以上办法确定用人单位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只是暂时的措施,在用人单位补办社会保险费申报后,审会保险经办机构还是应当根据其实际情况重新核定该用人单位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通常按年结算,采取国际上通行的多退少补的年终结算方法,以便真实、准确第征收用人单位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第六十三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解读】本条是关于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对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采取强制措施的规定。

    一、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

    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有两个方面的要求,一是时间要求,即“按时”;二是数额要求,即“足额”。在没有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的情形下,时间和数额两个要求缺一不可。为了便于实际操作,也考虑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作为征收社会保险费的主题已经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社会保险法》明确赋予了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包括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税务机关也可以责令用人单位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二、查询、划扣和担保

    本法明确规定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具有查询和划扣的权利。用人单位与其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非得,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予以协助。本法同时赋予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申请先机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该用人单位的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划扣社会保险费。

    一些与其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余额可能不足以支付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三、查封、扣押和拍卖

    扣押是为了放之前交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逃避社会保险费的义务而对其财产予以留置的一种强制措施。被扣押的财产应当置于人民法院的控制之下。查封是为了防止欠缴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逃避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而对其财产就地封存,禁止移动和支配的一种强制措施。

    应当按时足额。对于少数不按照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

(采编: 钢之家资讯部 请勿转载 垂询电话:021-50583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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