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1999年,李俊大学毕业后响应国家号召,入伍参军献身国防。由于李俊大学本科毕业为通讯工程,入伍以后就担任某通信连副连长,并先后完成多项技术发明,填补了部队的多项技术空白。
2005年李俊的大学同学孙伟给李俊打电话,希望李俊能够到深圳和他一起开办通讯技术公司。此时李俊的服役期也将届满,孙伟的电话打动了他。他决定直接向组织上申请领取安置费用后,不再占用部队转业安置的名额。
2007年2月,李俊正式复员加入了孙伟开办的伟业通讯公司。不久由于伟业公司的业务特飞猛进,被当地一家颇有名气的通讯技术公司收购。2010年下半年,由于内容人员结构发生变化,通讯技术公司要求与李俊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可是在如何补偿的问题上,李俊认为自己的工龄应当从1999年入伍开始计算,也就是说,从1999年至2010年都应算作经济补偿金支付年限。而该通讯技术公司则认为,李俊原是伟业通讯公司的员工,到本公司工作还不到三年,不可能按照11年的标准进行补偿。不久李俊以该公司没有支付足额经济补偿金为由,提出劳动争议仲裁申请。
鲁律师点评
本案涉及的主要问题是:退伍、复员、转业军人的军龄是否则作为计发经济补偿金的工作年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办[2001]3号)第37条,以及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随用人单位改革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意见》(国发[1993]54号)第5条的规定,军队退伍、复员、转业军人的军龄,计算为接收安置单位的连续工龄。原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规定,经济补偿金按职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计发,因此,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计发法定的经济补偿金时,退休、转业军人的军龄应当计算为“本单位工作年限”。
但是,我们还要弄清楚我国目前现役军人的转业安置政策。目前,我国现役军人在义务兵役期届满以后,一般应由所在部队与当地政府的军转办共同为转业转移安置就业提供工作岗位,即转移安置就业。但是由于就业岗位有限,近年来国家还采取一种自谋职业、提供补偿的方式,提倡转业军人自谋出路、自主创业。本案中李俊的情况就属于后者。根据原劳动部工资局对复转业、复员、退伍军人的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复转业、复员、退伍军人自自谋生活出路者,其连续工龄自重新参加工作之日算起,其军龄只能计算为一般军龄。所以在李俊离职的时候,其经济补偿金计算年限就应当从2007年1月开始计算。
值得企业注意的是,在大多数情况下,企业接收退休军人都是通过政府部门的军人转移安置机构办理的。因此,在办理接收手续时,一般都会将军人的军籍时间计入个人档案,并将此段时间作为转业军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视同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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