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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待遇免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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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某是某食品有限公司员工。2012年9月,李某在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手指受伤,被认定为工伤,经鉴定为10级伤残。李某于2012年12月6日提出与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公司决定给付李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以及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工伤保险待遇11万元,但要扣除个人所得税2900元。李某不同意,于是提起劳动争议仲裁。后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调解下,食品有限公司全额给付了李某工伤保险待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工伤职工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2)40号〕第1条规定,对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按照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免征个人所得税。第2条规定,本通知第1条所称的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工伤职工按照 《工伤保险条例》 规定取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医疗待遇、住院伙食补助费、外地就医交通食宿费用、工伤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生活护理费等,以及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 《工伤保险条例》 规定取得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该公司给付李某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免征个人所得税是于法有据的。

(采编: 钢之家资讯部 请勿转载 垂询电话:021-50583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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