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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丢失难办退休员工有权诉讼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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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先生原是本市某单位的正式职工,上世纪八十年代,他选择待岗去南方“下海”。之后,单位与他解除了劳动关系。去年,王先生回京养老准备办退休,才发现自己的档案不见了。

  原来,王先生离开时正值公司人员流动频繁,几经改制中,公司人事部门未按规定把他的人事档案转移到其户口所在地。“这么多年过去了,以前认识的同事走的走,退休的退休,档案没法补了!”由于没人事档案,王先生无法核算工龄办理退休,更无法享受领取养老金的社保待遇。

  针对王先生的情况,北京市社保中心的工作人员表示,按照目前本市的政策,如果实在无法补办档案核算工龄,他可以按照无档案人员参保,在退休年龄之前一次性补缴本市要求的最低缴费年限,来保障以后的社保待遇。王先生虽然与企业解除了劳动关系,但是公司未按规定将其档案进行移交或妥善保管,为此给他造成的损失,王先生可以通过诉讼程序申请赔偿。

  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工会调解员王天任介绍,《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明确规定,企业职工档案是企业劳动、组织、人事等部门在招用、调配、培训、考核、奖惩、选拔和任用等工作中形成的有关职工个人经历、政治思想、业务技术水平、工作表现以及工作变动等情况的文件材料。企业职工调动、辞职、解除劳动合同或被开除、辞退等,应由职工所在单位一个月内将其档案转交职工新工作单位或其户口所在地街道劳动部门。

(采编: 钢之家资讯部 请勿转载 垂询电话:021-50583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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