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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期”女工并非不能解除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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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R在法律认知的误区中,以为女职工“三期”内就不能解雇这个问题一直困扰着HR们,但其实,“三期”女工并非不能解除劳动关系,女职工们,HR们,注意咯。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对于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间都给予了特殊保护,如果未有重大过错,是不可以被单位辞退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也规定:“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法律对保护女职工的权利还包括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劳动强度的限制、产假、劳动关系保护等等。

    由此可见,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在一般情况下,企业不得以女职工处于“三期”为理由与其解除劳动关系。但是,如果“三期”女职工有违纪、损害企业利益的,不论是否在孕,用人单位还是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对此可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解除:“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不过,为降低企业风险,建议企业还是在与女职工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前,选择即时通知不再续签劳动合同,并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方式来解除,避免因提前解除而产生许多不确定因素的麻烦。如果女职工还在“三期”内,即使劳动合同届满,企业也应延长劳动合同至女职工孕产期及哺乳期届满。除非女职工主动辞职或存在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回顾各类劳动争议案件,不排除有一些企业为规避法律规定,刻意设置苛刻的工作标准或条件,逼迫“三期”内女职工辞职,甚至恶意造成女职工违反规章制度,借此解聘。因此,劳动保障部门提醒,“三期”内女职工如遇此情况,要留存证据,不要随意签订具有承诺或放弃权利性质的文件,及时举报,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采编: 钢之家资讯部 请勿转载 垂询电话:021-50583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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