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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提出解除合同 职工同意也享受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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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与职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职工能否享受经济补偿呢?日前,临沭县法院审结了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因解除劳动合同是单位提出的,故依法判决单位支付职工薛某经济补偿。

    2011年11月,薛某应聘到临沭某化工厂工作,双方签订了1年的劳动合同。去年10月,双方因工作调整未达成一致,化工厂要求与薛某解除劳动合同,经协商,双方解除了劳动合同。薛某离职前月平均工资为4700元。离职后,薛某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化工厂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今年7月,仲裁委裁决化工厂支付薛某经济补偿4700元。化工厂认为,解除合同是双方协商决定的,薛某并非被辞退,单位本身并无过错,不应支付薛某经济补偿,故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2款规定,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故双方虽系协商一致而解除劳动合同,但按照上述规定,化工厂应当向薛某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法院遂判决:化工厂支付薛某经济补偿4700元。

(采编: 钢之家资讯部 请勿转载 垂询电话:021-50583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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