冶金人才网
最新招聘
地区搜索
华东
上海   江苏   浙江   山东   安徽
福建   江西
北方
北京   天津   山西   吉林   辽宁
内蒙古   黑龙江   河北
中南
广东   广西   湖北   湖南   河南
西部
四川   重庆   贵州   云南   甘肃
青海   宁夏   新疆   陕西
最新人才
苏先生 52 本科
王先生 本科 冶金工程
倪先生 50 大专
魏先生 41 大专 自动化
陈小姐 29 本科 计算机科...
张先生 38 其他
郭先生 47 本科 计算机科...
颜先生 34 冶金工程
当前位置:
单位与普通职工订立竞业限制条款无效
杏仁黄 秋叶褐 胭脂红 芥末绿 天蓝 雪青 银河白 https://www.steelhome.com [钢之家 SteelHome] [打印]
评论本文或转发至:

    案例:2010年6月,肖某从大学护理专业毕业后,与某医院订立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担任该医院注射室护士。2012年度,肖某被评为医院的先进工作者,医院决定给被评为先进工作者的护士每人每月增加300元工资,但同时要求在她们的劳动合同中增加一项竞业限制的内容:在与本医院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后1年内,不得在本市范围内的任何一家医院或者诊所从事护理工作,违反约定的,每月向医院支付违约金300元。如果不签这个条款,医院则不给增加工资。

    评析:医院与肖某订立的竞业限制条款是无效的。《劳动合同法》第23条、第24条对竞业限制的对象和内容等作了比较明确的规定。第23条第2款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第24条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肖某作为医院的一名普通护士并不掌握单位的秘密,也不属于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技术人员,不符合竞业限制的主体资格。另外,单位在竞业限制条款中仅仅规定了肖某的义务,而没有同时规定单位应当按月给予她的经济补偿,这样的协议也是无效的。因而,在合同期满后,肖某可以随自己的意愿选择工作。

(采编: 钢之家资讯部 请勿转载 垂询电话:021-50583109)

评论本文或转发至:
【免责声明】
本信息中的陈述、数据和观点判断仅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人的市场操作建议或者投资依据,钢之家网站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 更多 相关资讯
友情连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