冶金人才网
最新招聘
地区搜索
华东
上海   江苏   浙江   山东   安徽
福建   江西
北方
北京   天津   山西   吉林   辽宁
内蒙古   黑龙江   河北
中南
广东   广西   湖北   湖南   河南
西部
四川   重庆   贵州   云南   甘肃
青海   宁夏   新疆   陕西
最新人才
苏先生 52 本科
王先生 本科 冶金工程
倪先生 50 大专
魏先生 41 大专 自动化
陈小姐 29 本科 计算机科...
张先生 38 其他
郭先生 47 本科 计算机科...
颜先生 34 冶金工程
当前位置:
合同到期职工不露面 企业书面送达通知也有效
杏仁黄 秋叶褐 胭脂红 芥末绿 天蓝 雪青 银河白 https://www.steelhome.com [钢之家 SteelHome] [打印]
评论本文或转发至:

    案例:我们公司有位职工小雯,单位与她签订的劳动合同在去年5月到期,本想期满终止,但因为她怀孕了,便与其商量并签订协议,约定劳动合同延长至今年1月8日产假结束,从1月9日起双方就自动终止劳动关系。元旦过后我们打电话给小雯,想让她来单位办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手续,但她始终不接电话。如果不理她,又担心她以后申请劳动仲裁告我们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请问,我们该怎么办?

  解: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你们公司与职工小雯就劳动合同延长至今年1月9日签订了协议,在期满时可以根据约定依法终止劳动合同。因为联系不上小雯,这时你们可以送达书面通知,限期到单位办离职手续,并提出逾期不办理的措施,并用快递将通知发给她,若她签收了,你们留好凭据,若她没有签收,单位可通过公示通知她,并保留好刊登此内容的报纸。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所以,你们掌握了相关证据,能证明公司终止劳动合同的程序合法,即使小雯申请劳动仲裁,单位也不会输官司。

  问题:公司与小雯签订的延长劳动合同协议,法律认可吗?

   解析: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的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如果你们双方签订协议时,不存在上述情形,可以认定为有效。

(采编: 钢之家资讯部 请勿转载 垂询电话:021-50583109)

评论本文或转发至:
【免责声明】
本信息中的陈述、数据和观点判断仅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人的市场操作建议或者投资依据,钢之家网站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 更多 相关资讯
友情连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