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类人的退休金与用人单位脱钩,要参照当期“社会平均劳动报酬”发放,不应脱离同类在职社会平均报酬,以防“倒挂”和“不足”,同时避免“拍脑袋”确定不同体制机制的用人单位和不同类人的退休金贵贱。
退休金问题,要理清“该分”与“不该分”的项目:
该分的:
1、在职收入是“一次分配”注重效率与用人单位有关。退休金是“二次分配”注重公平,与用人单位无关但与本人的职业努力有关。
2、“缴费”是退休金“来源”之一,“退休金发放”是“使用”,应收、支两条线。
3、“用人单位具体劳动报酬”各不相同,但“同类人社会平均劳动报酬”要从中计算出来,作为“二次分配的标准”,也是“市场经济”应提供的“社会环境”。
4、“工资”是与“用人单位”有关的“在职收入”,退休金是与人力资本投入正相关的“社会化”的“人力资本补偿”。
5、“个人缴费”属于一次分配的将来使用,要归商业保险,个人收入照章纳税。一次分配难以确保与劳动贡献对等、体现劳动价值,单位缴费不能以此为基数私有化到个人名下。
6、“社会主义制度”下的企业剩余价值作为“劳动者”扩大再生产的配置,在劳动者“退出劳动”时要区分出其“时间份额”作为退休金的另一来源,转入“社会统筹退休金池”。
不该分的:
1、用“缴费”作为退休金的“筹资来源”及“分配依据”,是继“在职贫富分化”之后的“二次贫富分化”,正是退休金乱象之源,决不是社会主义的追求。
2、人力资本的社会贡献的“无形价值”在一次分配中用“金钱无法衡量”,故“单位缴费”应按工资总额统缴不记名,作为全体退休者二次分配的共同来源。
3、同类人的退休金与用人单位脱钩,要参照当期“社会平均劳动报酬”发放,不应脱离同类在职社会平均报酬,以防“倒挂”和“不足”,同时避免“拍脑袋”确定不同体制机制的用人单位和不同类人的退休金贵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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