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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怀孕遭公司辞退 女职工获赔8.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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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女士在试用期内发现自己怀孕,汇报给公司没几天,就被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关系。近日,丰台法院一审认定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需支付李女士8.7万余元工资。

  试用期怀孕遭公司辞退 女职工获赔8.7万元

  李女士于2012711日入职北京一家科技公司,试用期两个月,双方劳动合同有效期到20131231日。2012820日,李女士发现自己怀孕并于次日向主管领导说明情况。824日,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李女士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支付20128月至20131030日的工资8.7万余元,获得支持。

  科技公司不服,起诉称李女士在试用期内工作频频出错且多次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不符合录用条件。李女士于2012824日办理了离职交接手续,双方劳动关系当日解除,无需再向李女士支付工资。

    法院认为,科技公司的违法解除导致李女士未能正常提供劳动,领取工资报酬,故李女士要求科技公司支付20128月至20131030日期间未支付的工资8.7万余元,法院支持。

(采编: 钢之家资讯部 请勿转载 垂询电话:021-50583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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