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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凭是假的 劳动关系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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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不诚信方式建立劳动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员工无权主张相应赔偿

案情

1.未签劳动合同,珠宝公司炒掉卢某某。

2.经过仲裁,珠宝公司应支付卢某某未签订劳动合同两倍工资差额及加班费共47040.28元。

3.双方不服,珠宝公司将卢某某告上法庭。

4.经审理,卢某某入职时提供的文凭是假的,双方劳动关系无效。

5.劳动关系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只需向劳动者支付足额劳动报酬,劳动者无权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两倍工资差额。

目前,各类“办证”信息屡禁不止,许多求职者为走捷径,采取办理虚假学历证、资格证等手段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但是通过伪造学历的手段与用人单位建立的劳动关系为无效的劳动关系,不受法律保护。记者昨天从深圳市罗湖区法院获悉,该院日前审结一宗伪造虚假学历入职的案子,一审判决原告深圳某某珠宝首饰有限公司无需向被告卢某某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两倍工资差额和加班工资。

工作一月常务副总被炒

200912月,卢某某应聘为深圳某某珠宝首饰有限公司常务副总,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为一个月。201034日,该珠宝公司以卢某某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为由将其辞退,并发放卢某某200912月及20101月工资。卢某某要求珠宝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两倍工资差额和加班费,但珠宝公司认为不应支付这笔钱。卢某某于是向罗湖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罗湖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0519日做出裁决:原告支付被告20091230日至201034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两倍工资差额22298.9元;原告支付被告20091130日至201034日期间加班工资24741.38元;驳回被告其他仲裁请求。双方不服仲裁裁决,珠宝公司向罗湖区法院起诉。

假文凭不受法律保护

被告卢某某在入职时,称自己于19917月毕业于南昌大学中文系,并提交了编号为0014077的毕业证书。后经原告珠宝公司代理人向南昌大学查询,该校教务处出具一份证明,证实从未颁发过毕业证编号为0014077的毕业证书。

罗湖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通过不诚信的方式建立的劳动关系是否应得到法律保护。由于被告竞聘的岗位为原告常务副总经理,月薪达到1万元,基于这一岗位的特殊性,被告是否具备一定的学历、为人是否诚信对于原告是否同意与被告建立劳动关系具有重大的影响,而根据南昌大学教务处的证明,被告在入职时提供了虚假的南昌大学毕业文凭,这一不诚信的行为使得原告在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与被告建立了劳动关系,该劳动关系因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无效法律关系。被告作为过错方,无权要求原告赔偿,而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两倍工资属赔偿性规定,被告无权主张。

法院:原被告属无效劳动关系

关于被告要求原告支付加班工资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劳动关系属无效劳动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无效的,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本案中,原告已足额向被告支付了劳动报酬,被告均已领取并签收了工资表,并未提出异议,且其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加班事实,故被告要求原告支付加班费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遂罗湖区法院依法一审判决:该珠宝公司无需向卢某某支付20091230日至201034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两倍工资差额和加班工资共47040.28元。

(采编: 钢之家资讯部 请勿转载 垂询电话:0555-2238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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