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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书可以代替劳动合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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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7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很明显,公司给颁发的聘书若仅注明了聘用岗位——公司网络工程师,并未写明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报酬等重要劳动合同条款,不符合劳动合同的形式要件。
  另一方面,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6条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一份劳动合同的成立一般需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而公司单向颁发聘书,实际上属于合同成立的“要约”阶段,即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出的邀请,劳动者没有对其进行签字或者盖章,并未作出相应的“承诺”,难以认定双方是否协商一致并认可履行聘书的内容,因此该聘书不具有劳动合同的效力。
  一份劳动合同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必备条款,并且须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对劳动关系的权利义务协商一致,双方签字盖章后才能够成立并生效。据此,劳动者所收到的公司聘书既缺少必备条款,又无本人签字,不能与劳动合同划等号!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双倍的工资。可见,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会面临经济上的损失,劳动者也会面临权利无法得到保障的风险,对双方都无益。
  实践中,存在聘书具有《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必备条款,满足劳动合同的形式要件,同时劳动者签字认可,即双方对劳动关系的权利义务协商一致,那么该聘书可以被认定为具备劳动合同性质,从而视为劳动合同得到履行,并能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保障用人单位及劳动者的权利义务。
  最后,随着劳动者就业方式的灵活化,出现了通过颁发聘书、签订聘用协议等方式来明确劳动关系的情形,签订“劳动合同”时一定要注意是否具备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并要确保是双方真实意愿的表达哦~
  

(采编: 钢之家资讯部 请勿转载 垂询电话: 18055371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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