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在年终奖发放前离职的,是否享有年终奖?
案例精选 | 劳动者在年终奖发放前离职的,是否享有年终奖?
一、案情简介
刘某与李尔汽车系统(重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李尔公司)于2013年8月20日签订劳动合同,2015年12月1日,刘某因个人原因辞职,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刘某认为,公司制定的《员工手册》载明的员工自动放弃年终奖奖金的规定无效,要求李尔公司向其支付2015年度年终奖约10000元。李尔公司则认为,年终奖的发放应由单位自行决定,同时,通过发放年终奖,也可以实现利益合理分配,均衡企业可持续发展,如果对一年工作没有届满就离职的员工仍然发放年终奖,那就失去发放年终奖的意义,因此拒绝向刘某发放年终奖。
2016年6月3日,刘某向重庆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李尔公司支付2015年度年终奖约10000元,仲裁委裁决驳回李某仲裁请求,刘某不服,遂诉至法院。
来源:(2016)渝0112民初17562号
二、争议焦点
员工在发放年终奖之前离职,用人单位是否可以此为由拒绝发放年终奖?
三、裁判要旨
法院认为:年终奖是指每年度末企业给予员工的奖励,是对员工一年来工作业绩的肯定。刘某虽主张被告公司制定的《员工手册》载明的员工自动放弃年终奖奖金的规定无效,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年终奖并非属于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发放的款项,年终奖发放与否应当依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约定或用人单位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等。李尔公司制定的《员工手册》规定,根据工厂运营的绩效,结合员工的年度工作表现,公司将给与员工年度奖金;同时也规定,员工在上述奖金发放前因任何原因离开公司的,视为自动放弃该奖金,年度奖金规则以当年公司公布的奖金方案为准;李尔公司发布的《关于发放2015年度年终奖的通知》规定,年终奖是根据2015年工厂经营指标达成情况发放,基数为2.8个月的级别工资,发放当时已离职的员工,均不再享受。李尔公司于2016年2月开始发放2015年年终奖,此时刘某已经离职,故根据《员工手册》和《关于发放2015年度年终奖的通知》规定,刘某不能享受2015年年终奖。
四、案例评析
要讨论提前离职的员工是否享有年终奖,即年终奖是否属于用人单位必须发放的款项,首先需要厘清年终奖的性质。对此,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法院大多认为年终奖是企业根据公司本年度的经济效益、结合员工的工作成绩,对这一年在公司进行工作的员工给予鼓励、进行奖励的一种制度,年终奖的发放规则等属于公司经营自主权的范围。
实践中,法院主要是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结合以下几个方面的要素综合考虑:1、双方的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是否对年终奖的发放做出了明确约定或规定;2、是否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有发放年终奖的惯例或承诺;3、劳动者的离职原因;4、劳动者的履职时间、工作表现及贡献度大小等。但由于现行法律并未作出明确规定,实践中大致形成了两种观点:第一种认为,用人单位有权根据本单位的经营状况、员工的业绩表现等,自主确定奖金发放与否、发放条件及发放标准;若没有约定或相应的规定,如果离职员工上年度工作满一年,根据同工同酬原则,离职员工就具备领取年终奖的条件,反之,企业则没有发放年终奖的义务。第二种认为,年终奖是用人单位根据全年经济效益和对员工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而发放的一次性奖金,属于合法劳动报酬的范畴,而不只是用人单位激励员工、留住人才的手段,用人单位不得无故拖欠或克扣,劳动者只要付出了劳动,即便离职也应当根据已经付出的劳动,按照比例折算出相应的年终奖。
对于这个问题,一些地方出台了具体规定,例如《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时,员工月度奖、季度奖、年终奖等支付周期未满的工资,按照员工实际工作时间折算计发。”但由于此类规定很少,加之法律对此也没有统一的规定,导致实践中对年终奖的性质缺乏明确的认识,在处理案件的时候缺乏统一标准,法院自由裁量权的范围较大,易出现同案不同判现象。因此,此类问题的解决还有待于法律作出更加细致完善的规定。
一、案情简介
刘某与李尔汽车系统(重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李尔公司)于2013年8月20日签订劳动合同,2015年12月1日,刘某因个人原因辞职,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刘某认为,公司制定的《员工手册》载明的员工自动放弃年终奖奖金的规定无效,要求李尔公司向其支付2015年度年终奖约10000元。李尔公司则认为,年终奖的发放应由单位自行决定,同时,通过发放年终奖,也可以实现利益合理分配,均衡企业可持续发展,如果对一年工作没有届满就离职的员工仍然发放年终奖,那就失去发放年终奖的意义,因此拒绝向刘某发放年终奖。
2016年6月3日,刘某向重庆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李尔公司支付2015年度年终奖约10000元,仲裁委裁决驳回李某仲裁请求,刘某不服,遂诉至法院。
来源:(2016)渝0112民初17562号
二、争议焦点
员工在发放年终奖之前离职,用人单位是否可以此为由拒绝发放年终奖?
三、裁判要旨
法院认为:年终奖是指每年度末企业给予员工的奖励,是对员工一年来工作业绩的肯定。刘某虽主张被告公司制定的《员工手册》载明的员工自动放弃年终奖奖金的规定无效,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年终奖并非属于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发放的款项,年终奖发放与否应当依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约定或用人单位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等。李尔公司制定的《员工手册》规定,根据工厂运营的绩效,结合员工的年度工作表现,公司将给与员工年度奖金;同时也规定,员工在上述奖金发放前因任何原因离开公司的,视为自动放弃该奖金,年度奖金规则以当年公司公布的奖金方案为准;李尔公司发布的《关于发放2015年度年终奖的通知》规定,年终奖是根据2015年工厂经营指标达成情况发放,基数为2.8个月的级别工资,发放当时已离职的员工,均不再享受。李尔公司于2016年2月开始发放2015年年终奖,此时刘某已经离职,故根据《员工手册》和《关于发放2015年度年终奖的通知》规定,刘某不能享受2015年年终奖。
四、案例评析
要讨论提前离职的员工是否享有年终奖,即年终奖是否属于用人单位必须发放的款项,首先需要厘清年终奖的性质。对此,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法院大多认为年终奖是企业根据公司本年度的经济效益、结合员工的工作成绩,对这一年在公司进行工作的员工给予鼓励、进行奖励的一种制度,年终奖的发放规则等属于公司经营自主权的范围。
实践中,法院主要是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结合以下几个方面的要素综合考虑:1、双方的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是否对年终奖的发放做出了明确约定或规定;2、是否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有发放年终奖的惯例或承诺;3、劳动者的离职原因;4、劳动者的履职时间、工作表现及贡献度大小等。但由于现行法律并未作出明确规定,实践中大致形成了两种观点:第一种认为,用人单位有权根据本单位的经营状况、员工的业绩表现等,自主确定奖金发放与否、发放条件及发放标准;若没有约定或相应的规定,如果离职员工上年度工作满一年,根据同工同酬原则,离职员工就具备领取年终奖的条件,反之,企业则没有发放年终奖的义务。第二种认为,年终奖是用人单位根据全年经济效益和对员工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而发放的一次性奖金,属于合法劳动报酬的范畴,而不只是用人单位激励员工、留住人才的手段,用人单位不得无故拖欠或克扣,劳动者只要付出了劳动,即便离职也应当根据已经付出的劳动,按照比例折算出相应的年终奖。
对于这个问题,一些地方出台了具体规定,例如《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时,员工月度奖、季度奖、年终奖等支付周期未满的工资,按照员工实际工作时间折算计发。”但由于此类规定很少,加之法律对此也没有统一的规定,导致实践中对年终奖的性质缺乏明确的认识,在处理案件的时候缺乏统一标准,法院自由裁量权的范围较大,易出现同案不同判现象。因此,此类问题的解决还有待于法律作出更加细致完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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