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疫情期间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职业中介经营行为的通告
新区各劳务派遣、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近期,部分劳务派遣、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招工过程中因管理不规范、未考虑实际用工需求、未做好应聘人员生活保障等问题,导致外省市来沪从业人员在疫情期间过度聚集、长期滞留,存在聚集性疫情风险以及群体性矛盾隐患。根据《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疫情期间招聘用工服务的通告》相关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01
从事劳务派遣、职业中介、网络招聘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取得行政许可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所在地有许可管辖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称许可机关)依法申请行政许可。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应当依法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网络招聘服务管理规定》第九条规定,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网络招聘服务,应当依法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涉及经营电信业务的,还应当依法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疫情期间应严格执行本市关于进一步规范招聘用工服务的相关要求
02
4月27日,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疫情期间招聘用工服务的通告》,明确:
01
劳务派遣、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以及用工主体发布的招聘信息要真实准确,要明确工作地点、工作任务、劳动报酬等内容。不得发布或提供虚假招聘信息,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向劳动者收取押金,不得采取欺诈、暴力、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不得以招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各类劳务派遣、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以及相关互联网平台、用工主体应切实履行管理职责,加强对信息发布内容的审核,确保发布的信息真实、合法、有效。
02
用工主体在实际用工过程中,要切实落实主体责任,按照与劳动者的约定,按时足额发放劳动报酬,落实必要的劳动保护和防疫措施等。要加强对劳动者的关心关爱,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03
劳务派遣、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机构未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许可,擅自从事劳务派遣、职业中介或网络招聘经营活动的,须根据《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四十二条、《网络招聘服务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机构未落实本市及新区防疫要求,履行防疫主体责任,导致新冠疫情传播、流行的,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依法调查处置。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或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将联合相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对发布不真实、不合法招聘信息、收取押金、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劳务派遣、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将根据情节严重程度,依法采取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直至吊销相关许可证等措施。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予以处理。
特此通告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5月25日
(采编: 钢之家资讯部 请勿转载 垂询电话: 180553714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