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部通知:22年起,这16类劳动违法不再处罚。
人社部通知:22年起,这16类劳动违法不再处罚。
最近,江苏省发布新通知,16种劳动轻微违法行为不再进行处罚。
看到这个情况的时候,第一反应是:啥?居然还有这样稀奇古怪的劳动违法解释,真的是大开眼界啊。
01#
首先说一下背景。
正式通知上说:要坚持“过罚相当原则”、“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运用行政提示、行政告诫、行政建议和市场主体签署守法诚信承诺书等非强制手段,鼓励和引导市场主体及时改正轻微违法行为,更大程度释放市场主体活力和促进执法环境改善,努力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好的,我们明白,要劳资双方大和谐。
看完之后,你会发现这个政策,除了有一些实际落地性建议以外,还有一些政策导向性的作用。
02#
这是一个让人感到有些沉默的政策,有点男默女泪的意思了。
比如在《劳动合同法》这块,新政策有些地方是让人有点想不通的,譬如说:
1、扣押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的档案或者其他物品
• 处理处罚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第三款
• 处理处罚标准: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 新规:未对劳动者权益造成严重损害后果且按要求及时退还
2、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
• 处理处罚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
• 处理处罚标准: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罚
• 新规:未对劳动者权益造成严重损害后果且按要求及时返还扣押证件
3、以担保或其它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 处理处罚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
• 处理处罚标准:
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 新规:
人均收取金额200元以内或收取物品3人以内,按要求及时退还
4、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
• 处理处罚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条
• 处理处罚标准: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 新规:未对劳动者权益造成严重损害后果且按要求及时改正
综合来看,整体上是强调:取消处罚,直接改正。
用人单位如果扣押离职员工档案,如离职证明、身份证等,未对劳动者权益造成严重损害后果并且按要求及时退还的行为将不予处罚。
可以说,江苏省的这新规,还是比较有利于企业的,但是不是有点太明显了?
03#
从目前的新规来看,有这么几项规定:
• 扣押劳动者的身份证等证件;
• 以担保或其它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 中介不成功后未向劳动者退还所收取的中介服务费
• 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发布虚假招生简章,骗取钱财;
• 民办学校违规办学;
• 扣押劳动者的档案或者其他物品;
• 不向劳动者提供工资清单;
• ……
以上行为,只要“未造成严重后果”,即事后退回财物、涉及不超过3人、事后补回流程等,即可不予以处罚。
注意,这里是只要“未造成严重后果”。
这个就有意思了,作为个人,你怎么证明是严重后果?怎么证明这不是严重后果?
这中间就有很多操作的空间了,有操作空间,一切就好办了。
特别是关于扣押身份证这一块,本质上这是一个很坏行为,坏到可能坏人他自己,在晚上睡觉的时候,就都会谴责自己为什么那么坏。
之前江苏工厂扔身份证让人捡,网友群情激愤。现在更是牛,执法者下场,扣身份证都是没问题的,没对劳动者权限造成损害就⾏。
真的有点无厘头了。
04#
不说了不说了,说多了血压上升。
《劳动合同法》本质上,是要保护劳资双方共同的利益。
如果一味去偏向某个群体,最后带来的只有反噬。
希望,如果真的出事的话,人社部不认,警察叔叔能够认吧。
最近,江苏省发布新通知,16种劳动轻微违法行为不再进行处罚。
看到这个情况的时候,第一反应是:啥?居然还有这样稀奇古怪的劳动违法解释,真的是大开眼界啊。
01#
首先说一下背景。
正式通知上说:要坚持“过罚相当原则”、“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运用行政提示、行政告诫、行政建议和市场主体签署守法诚信承诺书等非强制手段,鼓励和引导市场主体及时改正轻微违法行为,更大程度释放市场主体活力和促进执法环境改善,努力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好的,我们明白,要劳资双方大和谐。
看完之后,你会发现这个政策,除了有一些实际落地性建议以外,还有一些政策导向性的作用。
02#
这是一个让人感到有些沉默的政策,有点男默女泪的意思了。
比如在《劳动合同法》这块,新政策有些地方是让人有点想不通的,譬如说:
1、扣押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的档案或者其他物品
• 处理处罚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第三款
• 处理处罚标准: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 新规:未对劳动者权益造成严重损害后果且按要求及时退还
2、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
• 处理处罚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
• 处理处罚标准: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罚
• 新规:未对劳动者权益造成严重损害后果且按要求及时返还扣押证件
3、以担保或其它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 处理处罚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
• 处理处罚标准:
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 新规:
人均收取金额200元以内或收取物品3人以内,按要求及时退还
4、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
• 处理处罚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条
• 处理处罚标准: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 新规:未对劳动者权益造成严重损害后果且按要求及时改正
综合来看,整体上是强调:取消处罚,直接改正。
用人单位如果扣押离职员工档案,如离职证明、身份证等,未对劳动者权益造成严重损害后果并且按要求及时退还的行为将不予处罚。
可以说,江苏省的这新规,还是比较有利于企业的,但是不是有点太明显了?
03#
从目前的新规来看,有这么几项规定:
• 扣押劳动者的身份证等证件;
• 以担保或其它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 中介不成功后未向劳动者退还所收取的中介服务费
• 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发布虚假招生简章,骗取钱财;
• 民办学校违规办学;
• 扣押劳动者的档案或者其他物品;
• 不向劳动者提供工资清单;
• ……
以上行为,只要“未造成严重后果”,即事后退回财物、涉及不超过3人、事后补回流程等,即可不予以处罚。
注意,这里是只要“未造成严重后果”。
这个就有意思了,作为个人,你怎么证明是严重后果?怎么证明这不是严重后果?
这中间就有很多操作的空间了,有操作空间,一切就好办了。
特别是关于扣押身份证这一块,本质上这是一个很坏行为,坏到可能坏人他自己,在晚上睡觉的时候,就都会谴责自己为什么那么坏。
之前江苏工厂扔身份证让人捡,网友群情激愤。现在更是牛,执法者下场,扣身份证都是没问题的,没对劳动者权限造成损害就⾏。
真的有点无厘头了。
04#
不说了不说了,说多了血压上升。
《劳动合同法》本质上,是要保护劳资双方共同的利益。
如果一味去偏向某个群体,最后带来的只有反噬。
希望,如果真的出事的话,人社部不认,警察叔叔能够认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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