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能否要求患病劳动者提交病历材料?
2021年12月,唐某至徐汇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执法大队投诉,称A公司未按规定支付其2021年11月的病假工资。接到案件后,徐汇大队依法对A公司实施劳动监察。
经查,唐某于2002年7月进入A公司,因患精神类疾病,唐某自2021年4月起陆续向A公司递交病假单,申请病假。10月20日,A公司向唐某发送书面通知称,根据公司《员工手册》的规定,公司具有审查员工病情的权利和义务,要求唐某提供病历卡等资料,并至指定医院就诊。接到通知后,唐某至指定医院就诊,并通过钉钉系统提交了指定医院的病假单。11月5日,单位向唐某发送邮件,再次要求唐某提交病历材料,唐某称因涉及个人隐私,且公司于10月26日已派人至指定医院核实病假单的真实性,拒绝提供病历材料。11月8日,唐某再次通过钉钉系统申请至11月30日的病假,并递交了指定医院的病假单,但单位以未提供以往病历复印件为由,拒绝批准唐某的病假申请,按照旷工处理。徐汇大队审查了唐某病假申请、病假单、A公司规章制度、11月工资发放凭证等材料后,向A公司开具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A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支付唐某的病假工资,A公司限期整改。
综合点评
实践中,因病假引发的用工纠纷频发。用人单位出于控制经营成本的需要,为避免患病劳动者“泡病假”采取必要的措施无可厚非,但要注意合法合规。
本案中的用人单位为行使病假管理权,在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病假存疑时,要求劳动者至指定医院就诊且提交病历材料的做法缺乏法律依据。在广泛实施公费医疗的时期,存在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至指定医院就诊的情形,但目前医疗保险制度已建立并日趋完善,医疗费用负担主体已由用人单位转化为社会保险体系中的医保基金。
因此,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前往指定医院就诊的前提已不复存在,患病劳动者可以根据便利情况、治疗需要以及专业信任度来选择合适的医院就诊。至于病历材料,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医疗健康信息属于敏感个人信息,只有在具有特定的目的和充分的必要性,采取严格保护措施的情形下,并取得个人单独同意的情况下,才可以查询或使用。即便用人单位经民主程序制定了规章制度,也因与法律冲突而无效。
本案中的用人单位提出要求后,劳动者已经至指定医院就诊,同时,也明确表示因病情涉及隐私,不同意提交病历材料,而且用人单位已经至医院核实了病假单的真实性,该病假单的合法性和权威性理应被认可。
经查,唐某于2002年7月进入A公司,因患精神类疾病,唐某自2021年4月起陆续向A公司递交病假单,申请病假。10月20日,A公司向唐某发送书面通知称,根据公司《员工手册》的规定,公司具有审查员工病情的权利和义务,要求唐某提供病历卡等资料,并至指定医院就诊。接到通知后,唐某至指定医院就诊,并通过钉钉系统提交了指定医院的病假单。11月5日,单位向唐某发送邮件,再次要求唐某提交病历材料,唐某称因涉及个人隐私,且公司于10月26日已派人至指定医院核实病假单的真实性,拒绝提供病历材料。11月8日,唐某再次通过钉钉系统申请至11月30日的病假,并递交了指定医院的病假单,但单位以未提供以往病历复印件为由,拒绝批准唐某的病假申请,按照旷工处理。徐汇大队审查了唐某病假申请、病假单、A公司规章制度、11月工资发放凭证等材料后,向A公司开具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A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支付唐某的病假工资,A公司限期整改。
综合点评
实践中,因病假引发的用工纠纷频发。用人单位出于控制经营成本的需要,为避免患病劳动者“泡病假”采取必要的措施无可厚非,但要注意合法合规。
本案中的用人单位为行使病假管理权,在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病假存疑时,要求劳动者至指定医院就诊且提交病历材料的做法缺乏法律依据。在广泛实施公费医疗的时期,存在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至指定医院就诊的情形,但目前医疗保险制度已建立并日趋完善,医疗费用负担主体已由用人单位转化为社会保险体系中的医保基金。
因此,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前往指定医院就诊的前提已不复存在,患病劳动者可以根据便利情况、治疗需要以及专业信任度来选择合适的医院就诊。至于病历材料,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医疗健康信息属于敏感个人信息,只有在具有特定的目的和充分的必要性,采取严格保护措施的情形下,并取得个人单独同意的情况下,才可以查询或使用。即便用人单位经民主程序制定了规章制度,也因与法律冲突而无效。
本案中的用人单位提出要求后,劳动者已经至指定医院就诊,同时,也明确表示因病情涉及隐私,不同意提交病历材料,而且用人单位已经至医院核实了病假单的真实性,该病假单的合法性和权威性理应被认可。
(采编: 钢之家资讯部 请勿转载 垂询电话: 180553714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