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工伤了,还能再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吗?
如果职工又发生了工伤,可以再次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如何享受?一起来了解。
问:我有一个工伤保险待遇的问题想咨询一下。我今年40岁了,一直在现单位里参保缴费,前年在单位里发生工伤,伤残等级为十级,已经享受了十级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今年上半年,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被认定为工伤,现在鉴定结果也出来了,伤残等级是九级,我还能再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吗?
答:您好,这是您第二次发生工伤,根据规定,本次可以按照九级伤残的标准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问:那我明年打算从这家单位辞职了,请问我的一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怎么享受?
答:根据规定,工伤人员若在同一工伤责任单位发生两次工伤的,存在与工伤认定信息相对应的鉴定等级信息,若符合申请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政策条件,享受标准按照最高鉴定等级确定。也就是说,您可以按照九级伤残的标稚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支付标准
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十级的工伤人员都可以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根据伤残等级支付。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计发标准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是工伤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六级伤残,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以及工伤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至十级伤残,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一次性支付的医疗保障费用。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计发标准=计发月数×上年度本市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计发月数如下: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经工伤人员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解除劳动关系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不足年限每减少1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递减20%,但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问:我有一个工伤保险待遇的问题想咨询一下。我今年40岁了,一直在现单位里参保缴费,前年在单位里发生工伤,伤残等级为十级,已经享受了十级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今年上半年,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被认定为工伤,现在鉴定结果也出来了,伤残等级是九级,我还能再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吗?
答:您好,这是您第二次发生工伤,根据规定,本次可以按照九级伤残的标准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问:那我明年打算从这家单位辞职了,请问我的一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怎么享受?
答:根据规定,工伤人员若在同一工伤责任单位发生两次工伤的,存在与工伤认定信息相对应的鉴定等级信息,若符合申请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政策条件,享受标准按照最高鉴定等级确定。也就是说,您可以按照九级伤残的标稚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支付标准
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十级的工伤人员都可以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根据伤残等级支付。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计发标准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是工伤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六级伤残,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以及工伤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至十级伤残,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一次性支付的医疗保障费用。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计发标准=计发月数×上年度本市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计发月数如下: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经工伤人员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解除劳动关系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不足年限每减少1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递减20%,但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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