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满十年,可以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吗?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中规定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几种情形:
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
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
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
相关法条: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在上述情形下,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用人单位应当与之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即劳动者掌握着续订劳动合同意愿的主动权。
提示: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这里“连续工作满10年”的起始时间,应当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也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
需要注意的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不是不能解除的“铁饭碗”。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相同,只要符合法律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所以在签订和履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过程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应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单位要维护好劳动者合法权益,同时劳动者也要遵守工作纪律、履行工作职责。
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
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
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
相关法条: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在上述情形下,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用人单位应当与之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即劳动者掌握着续订劳动合同意愿的主动权。
提示: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这里“连续工作满10年”的起始时间,应当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也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
需要注意的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不是不能解除的“铁饭碗”。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相同,只要符合法律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所以在签订和履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过程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应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单位要维护好劳动者合法权益,同时劳动者也要遵守工作纪律、履行工作职责。
(采编: 钢之家资讯部 请勿转载 垂询电话: 180553714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