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或终止患病员工劳动合同,是否需要支付医疗补助金?
解除或终止患病员工劳动合同,是否需要支付医疗补助金?
案例简介
某外贸公司与白先生自2013年4月1日签订劳动合同,在职期间共签订了两次劳动合同,第二份劳动合同的终止日为2021年3月31日。后白先生身患重病自2021年3月24日开始申请病假,其医疗期为12个月,至2022年3月24日届满。某外贸公司后于2022年3月25日与白先生终止了劳动合同,白先生亦未向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后因某外贸公司未付白先生医疗补助费,故提起劳动仲裁,要求某外贸公司支付12个月医疗补助费198,495.36元。
裁判结果
该案件经劳动仲裁、法院一审及二审审理,最终判决认定某贸易公司无需支付白先生医疗补助费。
律师评析
1、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若劳动者未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用人单位无需支付医疗补助费。
原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22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对患重病或绝症的,还应适当增加医疗补助费。
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劳部发〔1996〕354号文件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第二条:“《通知》第22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是指合同期满的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医疗期满或者医疗终结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5-10级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鉴定为1-4级的,应当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故在上述案件中,白先生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劳动能力经鉴定为5级至10级,且明确不再向劳动能力鉴定部门申请鉴定,故白先生不符合用人单位需支付医疗补助费的法定条件,某贸易公司无须支付。
当然,除上述情况外,实践中常见且容易混淆的还有一种情况:
2、劳动合同未到期但医疗期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无法继续工作,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除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支付不低于本人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除按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外,还应当给予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六个月工资收入的医疗补助费。
对比两种情况,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的,如果劳动合同期已满,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的,则用人单位需要根据劳动者劳动能力鉴定结果来确实是否需要支付医疗补助金;如果劳动合同期未满,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则用人单位需要支付医疗补助金。
3、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处于医疗期内的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是否支付医疗补助金尚存在争议。
目前实践中,对于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处于医疗期内的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时是否支付医疗补助费存在一定争议,裁审部门对此问题持不同裁判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处于医疗期内劳动者劳动合同的,无需支付医疗补助金。理由是患病员工可以选择主张恢复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选择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则用人单位因为其违法行为承担了支付赔偿金的法律后果,且法律没有规定还需要支付医疗补助金的情形,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用人单位支付医疗补助金没有法律依据。
另一种观点认为,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处于医疗期内劳动者劳动合同的,需要支付医疗补助金。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和医疗补助费属于两种不同性质的赔偿,两者并不冲突。同时根据“举轻以明重”的原则,合法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都需支付医疗补助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时,更应当支付医疗补助费。
笔者认为,两种观点都有一定的道理,但仅从法律依据上来讲倾向于第一种观点。赔偿金和医疗补助费确实是不同性质的赔偿,如果对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用人单位也需要支付医疗补助费的话,建议通过司法解释的方式予以明确规定,这样更有利于避免“同案不同判”的情形发生。
案例简介
某外贸公司与白先生自2013年4月1日签订劳动合同,在职期间共签订了两次劳动合同,第二份劳动合同的终止日为2021年3月31日。后白先生身患重病自2021年3月24日开始申请病假,其医疗期为12个月,至2022年3月24日届满。某外贸公司后于2022年3月25日与白先生终止了劳动合同,白先生亦未向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后因某外贸公司未付白先生医疗补助费,故提起劳动仲裁,要求某外贸公司支付12个月医疗补助费198,495.36元。
裁判结果
该案件经劳动仲裁、法院一审及二审审理,最终判决认定某贸易公司无需支付白先生医疗补助费。
律师评析
1、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若劳动者未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用人单位无需支付医疗补助费。
原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22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对患重病或绝症的,还应适当增加医疗补助费。
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劳部发〔1996〕354号文件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第二条:“《通知》第22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是指合同期满的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医疗期满或者医疗终结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5-10级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鉴定为1-4级的,应当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故在上述案件中,白先生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劳动能力经鉴定为5级至10级,且明确不再向劳动能力鉴定部门申请鉴定,故白先生不符合用人单位需支付医疗补助费的法定条件,某贸易公司无须支付。
当然,除上述情况外,实践中常见且容易混淆的还有一种情况:
2、劳动合同未到期但医疗期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无法继续工作,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除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支付不低于本人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除按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外,还应当给予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六个月工资收入的医疗补助费。
对比两种情况,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的,如果劳动合同期已满,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的,则用人单位需要根据劳动者劳动能力鉴定结果来确实是否需要支付医疗补助金;如果劳动合同期未满,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则用人单位需要支付医疗补助金。
3、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处于医疗期内的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是否支付医疗补助金尚存在争议。
目前实践中,对于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处于医疗期内的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时是否支付医疗补助费存在一定争议,裁审部门对此问题持不同裁判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处于医疗期内劳动者劳动合同的,无需支付医疗补助金。理由是患病员工可以选择主张恢复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选择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则用人单位因为其违法行为承担了支付赔偿金的法律后果,且法律没有规定还需要支付医疗补助金的情形,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用人单位支付医疗补助金没有法律依据。
另一种观点认为,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处于医疗期内劳动者劳动合同的,需要支付医疗补助金。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和医疗补助费属于两种不同性质的赔偿,两者并不冲突。同时根据“举轻以明重”的原则,合法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都需支付医疗补助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时,更应当支付医疗补助费。
笔者认为,两种观点都有一定的道理,但仅从法律依据上来讲倾向于第一种观点。赔偿金和医疗补助费确实是不同性质的赔偿,如果对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用人单位也需要支付医疗补助费的话,建议通过司法解释的方式予以明确规定,这样更有利于避免“同案不同判”的情形发生。
(采编: 钢之家资讯部 请勿转载 垂询电话: 180553714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