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地区,签订了3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期满用人单位可以选择终止而不续签?
上海地区签订了3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期满用人单位可以选择终止而不续签?
案情简介
孔某于2011年1月12日入职上海某贸易公司(以下简称“贸易公司”),从事销售工作,贸易公司与孔某之间签订了3份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劳动合同的截止日期为2020年1月11日。
在2019年12月25日,贸易公司向孔某发出了《劳动合同续签意向调查书》,在该调查书中载明:“孔某您的劳动合同将于2020年1月11日到期,现向您调查续签劳动合同的意向。1、您是否愿意与公司续签劳动合同?a、愿意,b.不愿意。2.如果您愿意与公司续签劳动合同,您希望与公司签订哪种期限的劳动合同?a、固定期限劳动合同,b.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请您认真填好此表,并于2019年12月29日前交公司人事行政部,否则视为您不愿意与公司续签劳动合同。”孔某在收到该意向调查书后,勾选了愿意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选项。
贸易公司在2020年1月8日向孔某发送了《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该通知书明确因孔某的劳动合同将于2020年1月11日到期,经公司研究决定与您终止劳动合同,请您按照公司规定办理工作交接和离职手续,公司将在您办理离职手续后,为您办理相关退工手续及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孔某认为贸易公司是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贸易公司与其签订的第三份劳动合同虽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之前双方已连续签订两份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在签订第三份劳动合同时应当与孔某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而第三份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视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贸易公司不具有单方终止劳动合同的权利,终止行为违法。遂孔某提起劳动仲裁主张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裁判结果
该案件经劳动仲裁、法院一审及二审审理,最终判决认定终止劳动合同行为合法,贸易公司无需向孔某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律 师 分 析
一、第三次签订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能否视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在上海地区,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具有选择续签或不续签的权利,但若用人单位同意续签的,此时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是没有选择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权利,只能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在其他省市,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是没有单方终止劳动合同的权利,用人单位是必须与劳动者之间续订劳动合同。
那如劳动者在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后,未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是与用人单位之间签订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能否视为第三次双方之间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呢?在上海地区,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沪高法【2009】73号)规定:“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但当事人订立了固定期限合同的效力,劳动者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但与用人单位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4条及《实施条例》第11条的规定,该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合同期满时,该合同自然终止。”也就意味着不能视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而,本案中孔某主张第三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视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主张不成立。
二、公司以期满为由终止第三份劳动合同,是否需向员工支付赔偿金?
在上海地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连续签订三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且劳动者在本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未满10年的,劳动者同意续订的,用人单位是否必须与劳动者之间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取决于用人单位是否有续签劳动合同的意愿。如用人单位无续签劳动合同意愿的,根据上海地区的审判实践,用人单位是可以以期满为由终止劳动合同的,终止劳动合同行为合法。
本案也是上海地区的判决,虽孔某愿意续签劳动合同,但贸易公司在第三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后不愿意续签劳动合同,因而法院判决终止劳动合同行为合法,无需向孔某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有关这个问题,北京与上海的观点是完全不同的,北京地区的裁审观点认为,第三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是不能以期满为由终止劳动合同。同时,在北京地区,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也是不能以期满为由终止的,且应当与劳动者之间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在京03民终16961号案件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签订了3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虽用人单位主张系双方协商的结果,但劳动者对此予以否认,称其系被迫签署,用人单位亦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系劳动者提出订立一年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现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且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第39条和第40条第1项、第2项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亦未充分举证证明双方无法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同时,最后一份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时间为2019年6月12日,故一审法院判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自2019年6月13日起建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并无不当。该案件中,劳动者是主张恢复劳动关系的,并未主张赔偿金,法院认定第三次终止劳动合同行为违法,需恢复劳动关系并无不当。
律师提醒
1、对集团性的公司而言,需结合当地的司法审判实践去考虑第三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后能否以期满为由终止劳动合同。
2、在北京地区,以期满为由终止劳动合同,需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未提前通知的,属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而在上海地区对于期满为由终止劳动合同的,是没有这样的规定。
3、对劳动者而言,无论第二次签订劳动合同,还是第三次签订劳动合同,都可以向用人单位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请求,并注意固定相关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证据。
案情简介
孔某于2011年1月12日入职上海某贸易公司(以下简称“贸易公司”),从事销售工作,贸易公司与孔某之间签订了3份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劳动合同的截止日期为2020年1月11日。
在2019年12月25日,贸易公司向孔某发出了《劳动合同续签意向调查书》,在该调查书中载明:“孔某您的劳动合同将于2020年1月11日到期,现向您调查续签劳动合同的意向。1、您是否愿意与公司续签劳动合同?a、愿意,b.不愿意。2.如果您愿意与公司续签劳动合同,您希望与公司签订哪种期限的劳动合同?a、固定期限劳动合同,b.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请您认真填好此表,并于2019年12月29日前交公司人事行政部,否则视为您不愿意与公司续签劳动合同。”孔某在收到该意向调查书后,勾选了愿意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选项。
贸易公司在2020年1月8日向孔某发送了《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该通知书明确因孔某的劳动合同将于2020年1月11日到期,经公司研究决定与您终止劳动合同,请您按照公司规定办理工作交接和离职手续,公司将在您办理离职手续后,为您办理相关退工手续及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孔某认为贸易公司是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贸易公司与其签订的第三份劳动合同虽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之前双方已连续签订两份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在签订第三份劳动合同时应当与孔某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而第三份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视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贸易公司不具有单方终止劳动合同的权利,终止行为违法。遂孔某提起劳动仲裁主张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裁判结果
该案件经劳动仲裁、法院一审及二审审理,最终判决认定终止劳动合同行为合法,贸易公司无需向孔某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律 师 分 析
一、第三次签订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能否视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在上海地区,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具有选择续签或不续签的权利,但若用人单位同意续签的,此时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是没有选择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权利,只能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在其他省市,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是没有单方终止劳动合同的权利,用人单位是必须与劳动者之间续订劳动合同。
那如劳动者在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后,未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是与用人单位之间签订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能否视为第三次双方之间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呢?在上海地区,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沪高法【2009】73号)规定:“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但当事人订立了固定期限合同的效力,劳动者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但与用人单位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4条及《实施条例》第11条的规定,该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合同期满时,该合同自然终止。”也就意味着不能视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而,本案中孔某主张第三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视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主张不成立。
二、公司以期满为由终止第三份劳动合同,是否需向员工支付赔偿金?
在上海地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连续签订三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且劳动者在本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未满10年的,劳动者同意续订的,用人单位是否必须与劳动者之间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取决于用人单位是否有续签劳动合同的意愿。如用人单位无续签劳动合同意愿的,根据上海地区的审判实践,用人单位是可以以期满为由终止劳动合同的,终止劳动合同行为合法。
本案也是上海地区的判决,虽孔某愿意续签劳动合同,但贸易公司在第三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后不愿意续签劳动合同,因而法院判决终止劳动合同行为合法,无需向孔某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有关这个问题,北京与上海的观点是完全不同的,北京地区的裁审观点认为,第三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是不能以期满为由终止劳动合同。同时,在北京地区,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也是不能以期满为由终止的,且应当与劳动者之间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在京03民终16961号案件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签订了3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虽用人单位主张系双方协商的结果,但劳动者对此予以否认,称其系被迫签署,用人单位亦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系劳动者提出订立一年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现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且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第39条和第40条第1项、第2项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亦未充分举证证明双方无法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同时,最后一份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时间为2019年6月12日,故一审法院判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自2019年6月13日起建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并无不当。该案件中,劳动者是主张恢复劳动关系的,并未主张赔偿金,法院认定第三次终止劳动合同行为违法,需恢复劳动关系并无不当。
律师提醒
1、对集团性的公司而言,需结合当地的司法审判实践去考虑第三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后能否以期满为由终止劳动合同。
2、在北京地区,以期满为由终止劳动合同,需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未提前通知的,属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而在上海地区对于期满为由终止劳动合同的,是没有这样的规定。
3、对劳动者而言,无论第二次签订劳动合同,还是第三次签订劳动合同,都可以向用人单位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请求,并注意固定相关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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