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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档案转移,员工拒不配合,如何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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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案情简介     
  1996年6月,康某入职某公司。2008年12月31日,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康某担任劳动关系经理。2014年4月18日,某公司向康某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该通知书载明:“现酒店正式通知你,自2014年4月18日起,酒店与你解除劳动合同。请你于2014年4月21日到酒店办理离职手续并将档案转出,逾期未办理,酒店将对你遗留在酒店的所有物品进行清理,由此而产生的所有后果由你本人承担。”2015年3月10日,某公司按照康某居住地址邮寄《告知函》,该函载明:“解除劳动通知书已于2014年4月21日当面向你宣读并给你本人一份,但截至今日,你仍未办理离职手续,并且档案也没有转出。再次重申,逾期未办理而产生的所有后果由你本人承担,再次提醒你尽快来酒店办理离职手续并将档案转出。”康某表示因为双方纠纷仍在诉讼中,不应该给其邮寄,所以拒收。康某与某公司认可康某的档案至今仍存放在某公司。康某主张2014年4月18日后其一直在家待业,由于没有档案无法寻找新工作,实现再就业。康某起诉至法院要求某公司支付2014年5月至2016年1月期间因未及时转移档案无法办理退休手续造成该期间生活费用损失十万元。      
  来源: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6)京02民终4776号
  二、争议焦点      
  本案中某公司是否应当承担延迟转移档案的责任?
  三、裁判要旨     
  法院认为,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后,应为劳动者办理档案转移手续,但档案转移接收方的确定需劳动者明确意见,转移档案所需部分材料亦需劳动者配合提供。本案中,康某在公司工作期间担任劳动关系经理,其理应知悉解除劳动合同后转移档案的相关程序和要求。某公司在《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中明确告知康某应在相应期限前来办理离职手续并将档案转出,但康某收到该解除通知后未及时告知某公司应将档案转至何处,亦未提交调档函等转移档案所需的相关材料。后某公司又在《告知函》、《关于人事档案问题的通知函》中催促康某办理转档事宜。康某以仍在诉讼中为由拒绝接收,并不配合档案转移,并非正当理由。原审法院考虑到某公司在与康某解除劳动关系后,就转移档案已尽到提醒、配合义务,认定延迟转移档案的过错不在某公司,进而对康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据此,康某的上诉请求,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四、案例评析     
  法院在审理此案时,充分考虑了公司在档案转移过程中已经尽到的提醒和配合义务,以及康某的不作为和不配合事实,从而认定延迟转移档案的过错不在公司。这一认定是合理且符合法律规定的。     
  在劳动关系解除后的档案转移过程中,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需要充分履行各自的义务,以确保档案能够顺利、及时地转移至指定地点。对于劳动者而言,及时明确档案转移意向并提交必要的转移材料是至关重要的;而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在发出解除通知后,也应积极催促并协助劳动者完成档案转移手续。

(采编: 钢之家资讯部 请勿转载 垂询电话: 18055371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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