冶金人才网
最新招聘
地区搜索
华东
上海   江苏   浙江   山东   安徽
福建   江西
北方
北京   天津   山西   吉林   辽宁
内蒙古   黑龙江   河北
中南
广东   广西   湖北   湖南   河南
西部
四川   重庆   贵州   云南   甘肃
青海   宁夏   新疆   陕西
最新人才
苏先生 51 本科
王先生 本科 冶金工程
倪先生 49 大专
魏先生 40 大专 自动化
陈小姐 29 本科 计算机科...
张先生 37 其他
郭先生 47 本科 计算机科...
颜先生 34 冶金工程
苏先生 51 本科
王先生 本科 冶金工程
倪先生 49 大专
魏先生 40 大专 自动化
陈小姐 29 本科 计算机科...
张先生 37 其他
郭先生 47 本科 计算机科...
颜先生 34 冶金工程
当前位置:
主体不适格,竞业限制条款是否有效
杏仁黄 秋叶褐 胭脂红 芥末绿 天蓝 雪青 银河白 https://www.steelhome.com [钢之家 SteelHome] [打印]
评论本文或转发至:
  一、案情简介
  某保安公司主营业务是给商业楼宇、居民小区提供安全保卫等服务。2019年3月,某保安公司招聘李某担任保安,双方订立期限为2年的劳动合同,工资为3500元/月。劳动合同约定保安的主要职责为每日到某商业楼宇街区开展日常巡逻安保工作。
  劳动合同内附竞业限制条款,约定“职工与某保安公司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1年内不得到与该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单位就职,职工离职后某保安公司按月支付当地最低月工资标准的30%作为竞业限制经济补偿。职工若不履行上述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赔偿责任,违约金为20万元”。
  2021年3月,双方劳动合同到期终止,李某未续订劳动合同并入职另一家保安公司担任保安。某保安公司认为李某去其他保安公司担任保安违反竞业限制约定;李某认为自己作为保安,不了解也不掌握公司的商业秘密,自己不是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适格主体。某保安公司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来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发布第四批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
  二、争议焦点
  李某是否为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适格主体?
  三、裁决要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第二款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前两条款正向规定用人单位有权利与“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约定离职后竞业限制条款,后一条款反向限定竞业限制的人员范围仅限于“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因此,用人单位与“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以外的其他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应当以该劳动者负有保密义务为前提,即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职务或岗位足以使他们知悉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本案中,李某的主要职责为每日到商业楼宇街区开展日常巡逻安保工作,其所在的保安岗位明显难以知悉某保安公司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某保安公司亦无证据证明李某具有接触公司商业秘密等保密事项的可能,因此李某不是竞业限制义务的适格主体。某保安公司与李某约定竞业限制条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关于竞业限制义务适格主体的规定。因此,竞业限制条款对双方不具有约束力,对某保安公司要求李某支付竞业限制违约金的请求,仲裁委员会不予支持。
  四、案例评析
  竞业限制是劳动立法中保护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一项制度安排,本意是通过适度限制劳动者自由择业权以预防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进而维护市场主体的公平竞争环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亦明确将竞业限制协议的限制对象界定为“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以及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但当前一些行业、企业出现了用人单位滥用竞业限制条款限制劳动者就业权利的情况,部分企业不论企业是否有商业秘密、劳动者是否负有保密义务,便与非高级管理人员、非技术人员的基层岗位员工签订竞业禁止协议。这侵害了劳动者合法权益,影响了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损害了正常的营商环境。
  本案明确了未实际接触或掌握用人单位商业秘密和专有技术的普通劳动者,不属于竞业限制义务的适格主体,其签署的竞业限制条款不具有约束力。对要求不适格主体支付竞业限制违约金的请求,裁审机构不予支持。
  人社部、最高法指出,在处理竞业限制争议时,应当坚持统筹处理好促进企业发展和维护职工权益关系的原则,对竞业限制条款进行实质性审查,既要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等合法权益,又要防止因不适当扩大竞业限制范围而妨碍劳动者的择业自由;既要注重平衡市场主体的利益关系,又要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最大限度地实现竞业限制制度的设立初衷。

(采编: 钢之家资讯部 请勿转载 垂询电话: 18055371447)

评论本文或转发至:
【免责声明】
本信息中的陈述、数据和观点判断仅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人的市场操作建议或者投资依据,钢之家网站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 更多 相关资讯